起诉下落不明者 管辖法院就原告 我生意上的合伙人带着公司的钱款出走,目前下落不明,我要起诉让他履行义务。 请问我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宣武法院甄红法官:《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你可向你的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