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又出现 应到法院去撤销 姐姐离家出走,长期不跟姐夫及其它家人联系。去年,姐夫通过法院宣告姐姐失踪。 不久前,姐姐又重新出现在大家面前,请问这时该怎么办? 东城法院樊静馨法官:《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本版撰文/赵友平(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