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 所承租公房被拆迁 前夫索要拆迁款 律师解读公房归属
婚前租公房婚后购买 属共同财产
咨询人:杨女士 50岁
婚龄: 25年
争议财产:公房拆迁补偿款
自述婚姻故事
我和丈夫1978年结婚,我俩都是国有小企业的普通职工,分别在不同的单位。虽然生活艰苦,但我们的感情还不错。
结婚5年后,我的单位在朝阳区给我分了一套平房,由我以个人名义承租,我们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
2000年以来,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便开始与他分居。在屡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决定离婚。
2006年12月,我们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我们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处理,离婚调解书中载明“离婚后,各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2007年8月,我承租的公房被拆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我得到拆迁款25.2万元。
前夫知道这件事后向我索要一半拆迁款,我没有同意。我认为房屋是单位分配给我的,没有原告的份额,而且多年来房租、水电费均由我承担,因此我不能给他补偿。
前夫称,他要将我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
焦点问题
疑问1.我的房屋是在离婚后拆迁的,我们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了结,前夫还能起诉“找后账”吗?
疑问2.我应否分给前夫拆迁补偿款?
疑问3.离婚时承租的公房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杨晓林律师 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
疑问1.我的房屋是在离婚后拆迁的,我们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了结,前夫还能起诉“找后账”吗?
共同财产未分割 离婚后可“找后账”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解释,夫妻登记离婚后,有权对双方尚未处理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里要注意的是,该财产是“双方尚未处理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计算。
笼统约定财产归属 事后反悔难获支持
杨晓林律师称,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是不能“找后账”的,即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书之外的财产,但由于双方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将已知共同财产全部写进协议
最好将已知的共同财产全部在协议中写清楚,并明确具体的分割方式。
有时双方已对某些财产进行了口头协议处理而没有写入书面的离婚协议书。若当事人无法举证有口头协议的存在,法院一般不会将未写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
疑问2.我应否分给前夫拆迁补偿款?
杨晓林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是以杨女士的名义向单位承租的公房。双方离婚后,该房由杨女士居住使用和承租,并在拆迁时以自己名义出资购置。有鉴于此,该房不属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
杨女士的前夫主张分割涉案房屋拆迁款,难获支持。
律师解答
疑问3.离婚时承租的公房应如何分割?
情况一
婚前取得承租权
杨晓林律师解释,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的约定,房屋的使用权均应归该方所有。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况二
婚后购买为私产
如一方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下来,则不管产权证登记的是哪一方的名字,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三
离婚后获拆迁补偿
杨晓林律师称,如果一方在婚前就承租了公房,在婚后没有购买下来,那么承租权就一直属于个人。
假设双方离婚后房屋又遇到拆迁或可以购买为私产,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款属于承租人。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承租公房,因此没有补偿。(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