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答辩意见 不构成名誉侵权

2008-05-15 10:59:19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网友评论 0 进入北京论坛

女方称   前夫庭审中编谎言   说她曾卖过孩子   其精神受到损害应获赔偿
法庭答辩意见  不构成名誉侵权

 基本案情
      苏英与李武原是夫妻关系,两人生有儿子小可。他们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小可才半岁。离婚后两个月,李武从苏英处将小可领走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
      2007年,苏英曾诉至法院,要求小可给付赡养费,李武作为小可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李武说离婚后不久,苏英告诉他她通过医生把小可卖了,李武花钱把孩子赎了回来。
     苏英认为李武上次在法庭上编造她卖孩子的谎言,给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外她也为此生病。
     苏英诉至法院,要求李武给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2000余元。
      李武则称,自己只是在苏英起诉小可给付赡养费一案中陈述了一下事实经过,没有损害苏英的名誉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英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武在其他公开场所有上述言辞,李武未就苏英卖孩子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
      宣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苏英的诉讼请求。苏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韩进红法官: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才能、信用、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法定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且导致对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李武在苏英起诉儿子小可给付赡养费的案件中,作为小可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苏英出卖小可的答辩意见,是针对苏英诉讼请求进行的抗辩,在苏英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武在其他公开场所有上述言辞的情况下,李武在庭审中进行的抗辩不能导致公众对苏英作出负面评判,降低其社会评价。
      所以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法院难以确认李武对苏英的名誉权构成侵害的事实,苏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制晚报)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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