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修改 法学专家提出质疑
认为第76条修改文中对故意、过失没有强调区别 针对碰瓷而作的修改最不准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经修改后自5月1日起实施。近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在解读过程中提出三点质疑,他认为“76条”针对碰瓷而作的修改最不准确。
质疑一
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 具体情况没有区分开
新规定中没有区分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骑自行车的把汽车撞了以后,按照现在的规定,汽车仍旧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赔偿。
另外,交强险里面明确规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损害,没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也要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机动车一方的严苛要求。
但是,如果按照无过失责任的话,行人一方违章,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时候,是否也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那么对于非机动车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新条文还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质疑二
3个“过错”含义不同 条文中没有强调区别
第76条中讲了3个过错,这3个过错的含义是不同的。但是,条文中却没有强调“故意”和“过失”。
现在的条文中有两个是包含故意和过失的,有一个是包含过失的。
第一个过错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
第二个过错是讲,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时候所讲的过错应该是过失。
第三个过错是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个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所以,在这3个过错当中并没有区分第二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所讲到的过错仅仅包含过失。
质疑三
故意碰撞使用不准
缩小了应有的范围
原来的条文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修改后的条文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弄巧成拙的事情,因为太想解决“碰瓷”的问题了,所以规定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时候,机动车一方才能够完全免除责任。
杨教授认为,这条修改后还没有原来的条文规定的好,现在特意进行了限制,由此它的范围也缩小了。
杨教授表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躺在地上等着机动车来轧自己,机动车也无法免除责任吗?
杨教授说,如果把故意碰撞与上文的第二个过错结合起来的话,我们仅仅把第二个过错理解为过失还不行,因为这个地方仅仅规定了故意碰撞,还有其他故意是不是包含在第二个过失里面。所以,这个地方完全是一个不准确的规定。
文/记者 王巍
(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