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不同 不能一案解决

2008-05-10 10:59:31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网友评论 0 进入北京论坛

通过中介买房 与卖房者签订买卖合同 起纠纷同时起诉中介与房主
法律关系不同 不能一案解决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10日,沈田与中介公司就购买李勇的房屋签订了定金收付书。
    第二天,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沈田购买李勇的房屋,房屋总价款35.7万元,李勇收取沈田定金2万元,沈田向中介交居间服务费2.04万元,沈田还交了600元的评估费。
    也就在当天,沈田与李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之后,沈田以李勇和中介违约、未向他出售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勇及中介加倍返还定金4万元、支付违约金6426元,中介返还中介费2.1万元。
    李勇则称,之所以未将房卖给沈田,是因为他一直未按约定给付首付款。
    中介则称,公司已促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所以不同意沈田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官向沈田释明,让他在起诉的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选择其一进行诉讼,沈田认为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是相连的,坚持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沈田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付春兵法官:沈田坚持要求法院解决两个法律关系问题,他将李勇、中介列为被告,因为是这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所以李勇、中介作为被告的法律地位正确,法院可以解决。
    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沈田与李勇签订,所以如果解决买卖合同问题,只应列李勇为被告,中介作为被告的法律地位不正确,所以法院只就居间合同问题判处,房屋买卖合同应另案解决。
    就沈田与李勇、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有效,签订合同各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
    沈田与李勇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居间合同上李勇与中介不存在违约问题,所以沈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制晚报)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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