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约定 投资失败 一方赔偿另外一方全部资金
共同投资 保底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魏名与江勇共同投资出版发行一套作品集,两人在协议中约定,魏名出资15万元,江勇出资25万元,如果在一年之内不能收回成本,魏名负责赔偿江勇全部投资费用。
江勇通过银行将25万元转到魏名名下。但此后魏名突然去世,江勇将魏名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25万元并支付利息。
魏名的妻儿等人则表示,协议书中约定了共担风险的责任,合作协议约定了保底条款,应当无效。另外,魏名是否收到25万元他们也不清楚。
朝阳法院支持了江勇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田丽丽法官:魏名与江勇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魏名承诺投资失败时赔偿江勇全部投资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协议是有效的。
江勇已支付25万元,魏名未履约,所以这笔钱应予返还,并自约定还款次日起支付江勇利息损失。
魏名去世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江勇也未举证证明这笔钱是魏名夫妻的共同债务,魏名的继承人应在取得继承款范围内给付江勇的投资款。
魏名的妻儿等人表示不知道魏名是否收到这笔钱,然而通过江勇提交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能够证明他已经付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