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过分”低 单位应补足并赔偿 我在单位工作半年多了,发现我的工资比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都低,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说法吗? 宣武法院甄红法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