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工伤职工解约应获补助

2008-05-09 14:03:11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网友评论 0 进入北京论坛
  •   核心提示: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北京晚报5月9日报道 被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约

《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心存芥蒂,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过分保护劳动者,加大企业用工成本。新出台的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⑦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⑧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⑩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工伤职工解约

应获伤残就业补助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将员工辞退之后转到分公司,让员工的工龄不能“连续”。此次草案规定: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并且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也给出了明确定义: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不少用人单位想出了以劳务派遣来转嫁用工风险的点子。但是,草案的出台让这些“聪明”的企业白忙活了一场。因为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连续工作满十年

工龄自用工之日起算

■劳务派遣

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半年

■意见提交

5月20日前三种方式提意见

市民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并于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草案》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

(北京晚报) 记者:左颖 代丽丽g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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