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打官司 没留住停车位
本报讯 (记者 李奎)业主白先生与开发商签约购买停车位后,开发商迟迟不肯履约,白先生于是诉至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商对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二层并无产权,判令这份协议属无效合同,并驳回了白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23日,家住海淀某小区的白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两份车位《保留单》。双方约定,白先生以每个车位9.6万元的价格购买小区地下车库的两个车位,并按每个车位500元的标准向开发商交付了车位保留款。
此后,白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购买车位事宜,均遭到拒绝。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将两个车位按双方约定出售给他。
法院经查实,该小区地下车库二层属人防工程,属于不可出售范围。开发商并非产权人,目前无法进行买卖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已查明事实,开发商无权将地下车库出售给白先生,因此双方就车位买卖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