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主告城管 终审未能“翻盘”
本报讯(记者王巍)未经许可张贴小广告,此后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被“停用”,李先生认为城管的处罚侵犯了宪法赋予自己的通讯自由,遂将城管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理由是公民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去年7月6日,房山城管大队发现本区拱辰街道玉竹园小区门口北侧栅栏上悬挂有两块广告牌,内容为“法律咨询中心”和“法律帮助”,并标明两个电话号码。
去年7月9日,市城管执法局将两个电话号码列为暂停通信服务工具号码并在互联网予以公示,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使用。
去年8月2日,房山城管大队对悬挂广告牌的李先生进行询问,李先生承认悬挂广告牌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城管部门交纳了500元罚款。
此后,不服行政处罚的李先生将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以房山城管大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限制自己通信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在住宅小区门口的栅栏上悬挂广告牌,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卫条例》的规定,房山城管大队的处罚决定正确。
鉴于李先生的违法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他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容环卫条例》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违反宪法的诉讼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