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将补偿金打进员工存折 后又将钱取走 员工起诉获胜
单位给职工开立账户 所有权不属单位
王某与单位签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契约时双方约定,单位支付给王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单位将该款存入单位为王某在中行开设的活期存折内,密码由单位人事科的孙某设定,存折暂时由人事科胡某保管。
后来,王某一直没拿到存折。去年8月,王某发现存折中的钱已被单位于3个月前分三次取走了。于是王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经济补偿金10万元及利息。
庭 审中单位表示,双方虽然签有解除劳动合同契约,公司也预先提取了劳动补偿金,准备在解除合同后支付给王某。但实际上签约后王某一直在照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维持着,故经济补偿金不能给王某。
另外,单位方面还表示,存折是公司开立的账户,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所有人也是公司,王某无权占有。因为考虑到财产的安全性,公司才将钱提走。由于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故不存在财产返还的问题。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单位返还王某10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官析案
王继红法官:王某与单位签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契约后,单位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10万元存入户名为王某的存折中,则该10万元存款的所有人为王某,任何人未经王某同意不得挪用、侵占该笔存款。
因此,单位擅自取走王某存折内存款及利息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单位应将其擅自取走的款项返还给王某。
插图/线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