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打人=判4年
小伙夜入女厕所 殴打事主劫手机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曹静)22岁的小伙子宋某夜晚进入公共女厕所,抢劫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手机。
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7年10月6日晚上8点多,宋某在本市看丹桥附近一个公共女厕所内,使用暴力殴打事主刘小姐,之后抢走刘小姐价值1200元的手机。
庭审过程中,宋某否认自己使用暴力抢劫。但法院根据证据,证实其阐述的不是事实:宋某夜间进入女厕所,对被害人本身就是一种威胁,而且被害人身上有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