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在国外

2008-03-20 14:44:32 来源: 红网(长沙) 网友评论 0 进入北京论坛

在国外,道德义务逐渐介入法律。挪威、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1)他认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2)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

《法国刑法典》(1994年)第223-7条新增一项罪名“怠于给予救助罪”,该罪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和20万法郎罚金。

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也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它们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救助,或能够唤起救助行动,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

但从现实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义勇为的事;在香港,是不允许百姓进入救火现场的。(红网)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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