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本身无过错 承揽方出事责自负
我开了一个小店,最近我让小李给我做一个灯箱广告牌。
谁知在此过程中,小李由于自己的原因把自己的手弄伤了。小李的老板不为他付医疗费,小李却跑上门来找我要钱,请问小李的要求合理吗?
徐艳茹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在小李受伤这件事上,若你没有过失的话,你就不必负担小李的医疗费。(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