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履行职务 不构成诽谤罪

2008-01-09 16:01:14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网友评论 0 进入北京论坛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  当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  全国记协介入调查  法律人士认为
新闻记者履行职务  不构成诽谤罪

事件回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
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法律看点

该事件引发了关于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行使监督权是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拘传记者是否合适的讨论。
全国记协已经介入调查此事。本报记者围绕该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大家做解读。

看点1:记者作报道是否构成诽谤罪?
看点2:公安拘传记者是否合适?
看点3:县委书记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看点1记者作报道是否构成诽谤罪?

记者履行职务 不构成诽谤罪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王新环认为,构成诽谤罪的最起码条件是事实本身是虚构的,而且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新闻记者履行职务,对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是一种对政府官员所作所为的公开监督,而不是记者个人和县委书记个人之间的恩怨。所以,即使有失实之处,并不代表是虚构的,记者没有恶意捏造事实。
作为县委书记具有公职身份,所作所为应该让公众评论,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如果媒体报道有失实之处,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让民众认识真正的事实。
普通公民都有批评、监督、检举的权利,更何况一名新闻记者。媒体的监督是官员正当行使权力必不可少的外部监督方式。记者作新闻报道不构成诽谤罪,与刑法规定的“诽谤”的立法原意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

看点2  公安拘传记者是否合适?

拘传记者 执法不当
王新环检察官认为,这不属于恶性事件,警方调查案件完全没有必要采取拘传的方式。可以采取不离开记者的工作场所或居住生活地的询问方式。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的方式不当。
拘传、拘留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如果被调查人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则即使纠正也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损害,同时也有可能造成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后果。
检察机关负有监督公安机关执法的职能,当地检察机关应尽早介入,纠正公安机关这种不适当的执法方式。
刑法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看点3 县委书记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是否滥用职权 要看证据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处理没有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此外,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如果西丰县县委书记利用权力指使公安机关拘传记者,而且给记者造成损失,则涉嫌滥用职权,但必须要有相应证据能证明这一点。

如果报道失实
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新闻报道是公开的监督,只要有基本事实,不应该被刑法所评价。
更何况诽谤罪是私权之间的一种犯罪,法律把维权的选择权交给个人,诉与不诉由当事人决定,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公权(指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不应该过多介入。

律师提示

记者维权两途径

张军律师认为,在该事件中,遭拘传的记者除了可以向西丰县公安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外,还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此事,检察机关可以纠正公安机关不适当的执法方式,对其执法负有监督责任。

最新进展

代理律师已提出申诉

被拘传的记者朱文娜的代理律师周泽表示,从程序上来说,西丰县公安局签发了拘传证,警察有可能对朱文娜实施拘传,因此他已向西丰县公安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政法部门及辽宁省公安厅反映此事,就西丰县公安局的不当执法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

名词解释

拘传及其适用程序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适用程序是:1.填写拘传票,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一次传讯问不完的,到时即应立即释放。对需要再次拘传的,至少应当间隔一段时间方可以进行下一次拘传。
本版撰文/杨京瑞

 (法制晚报)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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