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文章谢绝转载,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复议被拒绝受理 起诉对方又被驳 官司继续打
“华南虎照片”案 郝劲松今提起上诉
要求北京市高院撤销二中院裁定 并指定该院继续审理该行政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孙艺宁)围绕“华南虎照片”事件,法律学者郝劲松请求法院判令国家林业局受理其提出的复议申请被驳回。今天上午,郝劲松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了上诉。
案情回溯
据案件上诉人郝劲松介绍,今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公布了猎人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后,照片的真实性立即受到网民、华南虎专家和中科院专家等方面的质疑。
而周正龙、陕西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也迅速成为舆论焦点。
于是,在以欺骗公众为由对周正龙提起诉讼后,郝劲松在11月8日向国家林业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
他要求国家林业局对陕西省林业厅的失职行为以及周正龙的造假欺骗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国家林业局必须委托专业机构对照片一一鉴定。
11月26日,郝劲松收到国家林业局的答复,该答复以陕西省林业厅向社会公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的行政行为不是针对申请人郝劲松作出的,而且不对郝劲松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他的行政复议申请。
2007年12月10日,郝劲松因不服国家林业局做出的这份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而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国家林业局,请求北京市二中院撤销该决定书。
此后,二中院作出裁定,“本案中郝劲松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故郝劲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原告上诉
案件上诉人郝劲松在上诉状中表示,他起诉要求北京市二中院审查并撤销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他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做出的截然不同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定说法明显属于故意混淆概念,阻碍原告行使诉权。
故他请求北京市高院撤销二中院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指定北京市二中院受理郝劲松诉国家林业局一案。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