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在商城租铺位 未签租赁合同 交质量保证金后后悔
保证金非定金 反悔可索回
基本案情
某公司招商,黄先生决定在其商城内租赁几个铺位,交纳了1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后,该公司开具了收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未对租赁的具体事项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后来黄先生决定不在该公司的商城内租赁铺位,就要求对方返还质量保证金,但该公司不同意退还。
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退还黄先生1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法官析案
徐艳茹法官:在就租赁铺位的洽谈中,黄先生交纳了质量保证金,但双方未就租赁合同的具体事项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该公司也未将租赁场地交付黄先生经营使用,所以双方合同关系未成立。
质量保证金是保证产品及服务的保证金,不同于合同定金,现黄先生表示不再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质量保证金,理由正当。(法制晚报)